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