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