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