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