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二十八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警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