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警预报。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