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二十九条有效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电子屏幕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后,生态环境、公安、工信、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