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