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