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和异味净化处理装置,通过专门的油烟通道排放油烟等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