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和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