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恶臭气体的,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