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恶臭气体的,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