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柴油车辆通行管控方案,明确柴油车辆通行区域及路线。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类柴油车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