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能源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本市范围内煤矸石山状况,负责制订科学有效的勘查措施和评估制度。

煤炭企业应当按照综合利用和处置煤矸石技术规范要求综合利用和处置煤矸石。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