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禁止堆燃旺火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