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划定禁煤区的范围。在非禁煤区范围内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