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