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规划,统筹安排,依法逐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不合理的重污染企业实施关停搬迁。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