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