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