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