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建成区内河道及河流沿线、道路沿线、建设工地中的裸露地面及其他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制定防治方案,采取绿化、铺装、遮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