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从事矿山开采、房屋建筑、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