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停用排气污染防治装置。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