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煤炭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标准综合利用和处置煤矸石。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