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煤炭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标准综合利用和处置煤矸石。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当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