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主管部门,对全市煤矸石山自燃状况制订科学有效的勘查措施和评估制度。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