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全面推行清洁取暖,优先利用清洁能源供暖,逐步替代传统的能源消费方式。在农村地区有序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工程,并向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集中供暖。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