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全面推行清洁取暖,优先利用清洁能源供暖,逐步替代传统的能源消费方式。

在农村地区有序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取暖工程,并向有条件的地区发展集中供暖。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