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