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民用优质煤采购、储存、供应机制,保障民用优质煤供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奖励和补贴政策,推广、鼓励燃用优质煤炭、洁净型煤和使用节能环保炉灶。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