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向禁煤区运输或者在禁煤区内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