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的范围。禁燃区、禁煤区的划定应当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需要。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