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名单,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