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场地;(二)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制作、燃烧旺火;(三)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四)销售、焚烧祭祀纸品或者塑料制品。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