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排放油烟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