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
(一)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物质;
(二)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三)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作业;
(四)制药、采矿、化工、建材、石油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粉尘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五)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大气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