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综合施治的原则,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秸秆禁烧工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监管和考核机制。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