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并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委托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拆除工程完毕的,应当对裸土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