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规定的限值标准或者要求。政府采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选择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有机化工、装备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行业,应当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