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力、煤炭、化工、制药等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