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大气污染防治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控制或者削减本市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综合考虑大气环境容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区)人民政府,再由县(区)人民政府分解到各排污单位。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