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对辐射环境和辐射污染源实施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辐射环境状况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和监测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监督、监测的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