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