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