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的环境保护规划,并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