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