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能利用装置的单位,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的防护性能,保证电磁场强度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