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抢救受伤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缓报、谎报、瞒报、漏报辐射事故或者故意破坏辐射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