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依照国家颁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需要划定电磁辐射规划限制区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提出可能受到电磁辐射影响的范围,并按照规定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本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建成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投入使用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不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