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辐射设备的功率、频率、天线增益、电压和电流强度等发生重大变化,超出原批准范围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