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使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公示建设项目、设施和设备的有关信息,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