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四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