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