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